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工信厅、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苏经信产业〔2018〕731号)精神, 市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快速推进本市无人驾驶研发技术和产业应用,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有条件无人驾驶汽车、高度无人驾驶汽车和完全无人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
第三条 需在指定的公共道路上开展无人驾驶道路测试工作的单位及测试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常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组织并且开展道路测试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智能商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审核测试主体的资质。根据有关标准在封闭场地内,对测试车辆上路前来测试评估,测试评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形成第三方审核意见。市推进工作小组对第三方审核意见做评估,通过后出具《关于在常州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的请示》,报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批准。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江苏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核发试车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以下简称“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七条 市推进工作小组负责选定测试区域,协调测试道路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测试过程的相关组织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智能商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搭建测试监控平台,采集和分析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定期形成测试数据分析报告上报市推进工作小组。
第九条 测试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参照申请流程图(附件2),要求如下:
(一)测试主体根据相关要求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附件3)至国家智能商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每次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车辆原则上不超过5辆。每辆测试车辆具有不低于五百万块钱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块钱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二)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状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4.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录;
5.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记录;
7. 经测试主体无人驾驶培训,熟悉无人驾驶测试规程,掌握无人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三)测试主体凭省推进工作小组下发的《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查通过后向测试主体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该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1. 测试主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以及内容,制定详细的测试计划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2. 测试主体按照国家智能商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求,将车辆记录数据接入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数据管理平台,记录测试车辆实时测试数据。
1. 测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法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2. 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无人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测试开始前,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核心部件进行全方位检查,确保测试车辆功能正常,能够在测试道路交互与通行状况良好等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在开展测试期间,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形成阶段性测试报告,上报市推进工作小组。
1. 测试车辆一定要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
2. 测试车辆需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计划表》以便备查。
4. 测试车辆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测试车辆不得使用“无人驾驶”模式行驶;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1. 应当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作时的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无人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2. 为保证测试安全,每工作2小时应当休息不少于0.5小时,且每人每天累计来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允许超出8小时;
3. 保障无人驾驶测试安全开展,如发现测试车辆数据记录装置或提醒功能装置工作异常,应当所有装置回到正常状态工作后方可继续测试。
第十三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测试通知书》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四条 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无人驾驶系统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马停止相关测试车辆的道路测试,并向市推进工作小组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变更信息表》(附件4),备案。
第十五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三)发生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十六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对测试驾驶人做处理。在测试期间发生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并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主体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推进工作小组;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推进工作小组,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交通事故分析报告》(附件5)。省推进工作小组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报告和整改措施决定是不是允许其继续测试。测试主体未获得省推进工作小组允许恢复测试计划前,不得接着来进行道路测试。
第十八条 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市推进工作小组;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推进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解释。
2. 测试车辆已经在封闭场地内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验证,符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应项目的评价要求;
4. 将严格遵守《江苏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1、国家认可的汽车相关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测试车辆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的测试报告。其中,若因实现无人驾驶功能而不足以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报告须明确相应项目不会降低测试车辆的安全性能;
2、测试驾驶人与测试主体依法承担测试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测试驾驶人关于所操作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自愿承担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处置的事故责任的承诺书。测试主体关于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自愿承担名下测试驾驶人所负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承诺书)。
测试主体向省推进工作小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含按顺序装订的纸质件1套和与纸质件完全一致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1份。
三、国家认可的汽车相关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测试车辆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的测试报告。其中,若因实现无人驾驶功能而不足以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报告须明确相应项目不会降低测试车辆的安全性能;
2. 事故细节描述必须要提供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照片,照片应能反应涉事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周边的道路环境。
3. 事故缘由分析应基于要求提交的数据,若事故原因复杂,建议另提交清晰的图表作为附件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