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23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
2019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在其销售的帆布产品上使用“伊莱特”商标、损害其第9457187号“伊莱特及图”驰名商标权,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
2019年10月18日10时45分至11时15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19年10月22日9时30分至10时0分,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伊莱特及图”商标注册人为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2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运输盘;金属环;金属法兰盘;金属风标;金属下锚柱;气象或风力的金属桨叶;物理运动带用金属巩固材料;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锚(截止),注册证号为第9457187号。伊莱特金属法兰盘2013年被认定为山东省名牌产品,“伊莱特及图”商标2014年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西班牙合资企业,其股东包括西班牙著名的钢铁深加工企业海斯坦普集团。伊莱特能源前身系三赵综合厂、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1975年开始锻造业务以来,已发展成为中国颇具影响力的锻造企业之一,基本的产品包括盘类、环类、筒体、模块及异形锻件;耐磨钢球、钢棒及衬板;高端五轴数字控制机床及其他专机设备(合资公司伊巴米亚),主要使用在于石化、海工、风电、核电、采矿、特高压、机械制造等领域。公司的主流产品金属法兰盘、耐磨钢球、管道法兰在中国乃至全球占有重要市场地位,在风电法兰领域,中国每新增三台风机就有超过一台使用了“伊莱特”金属法兰盘。目前有超过20家世界五百强企业从伊莱特采购各类不同用途的锻件,客户遍布所有的领域。
公司位于“铁匠之乡”山东章丘,占地30万平方米,员工1200余人。伊莱特能源客户分布100多个国家,其中,有20家世界500强企业,客户遍布矿山、船舶、石化、风电、机械制造等各个领域。在国内,“伊莱特”法兰盘畅销北京、上海、安徽、江苏、贵州、新疆、河北、辽宁、天津、浙江、湖南、湖北、内蒙古、黑龙江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2016年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出售的收益76325万元,出口创汇2222.5万美元,利润10195万元;2017年实现出售的收益104463万元,出口创汇3606.9万美元,利润9745万元;2018年实现出售的收益139818万元,出口创汇7335.5万美元,利润16475万元。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2017年两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2016年公司纳税约3310万元,免抵税额约879万元,2017年公司纳税约2694万元,免抵税额约2217万元,2018年,公司纳税约4864万元,免抵税额约5855万元。经中国锻压协会统计分析,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伊莱特品牌的法兰盘在技术储备、设备制造能力、出售的收益量、利税等综合能力2016-2018年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同行业前三名。
多年来,伊莱特能源注重品牌建设与维护,通过中央电视台、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风能产业》、《风能杂志》、《风电产业标准》、金锻网、百度推广、谷歌推广、阿里巴巴推广、国内外各种展会、慈善公益活动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宣传报道伊莱特品牌,广告宣传区域已覆盖山东省、江苏省、陕西省、安徽省、广东省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极大提高了伊莱特商标的知名度,使伊莱特商标成为享誉国内外的知名品牌。2016年广告宣传费用支出192.82万元,2017年广告宣传费用支出102.11万元,2017年广告宣传费用支出77.15万元,2016-2018年连续三年广告宣传费用总计372.08万元,大量且持续增加的广告资产金额的投入证明了伊莱特能源对于“伊莱特”品牌的重视。“伊莱特”品牌先后被评为“中国风电行业十大领军品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名牌”等荣誉称号。
被举报人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从临沂升茹帆布厂购进帆布,自己制作带有“伊莱特”标识的外包装袋,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截止到我局检查时,其店内还有带有“伊莱特”标识的帆布14袋。举报人未在帆布这一商品上进行商标注册,被举报人也未在该类商品注册商标。但被举报人销售的帆布与举报人第9457187号“伊莱特”商标使用的产品有着密切的关联,非常容易使之产生联想,误认为相互之间有内在的关联。
2.证据二:案发现场照片(1宗),证明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商标使用情况。
3.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事实。
4.证据四:当事人王乘龙询问笔录(1份),证明孙宁雷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经过及态度。
5.证据五: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6.证据六:王乘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与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的关系。
7.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其销售带有“伊莱特及图”标识帆布的事实。
2020年9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市监〔2019〕149号),告知了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时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2020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华惠及图”等商标案件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0〕88 号)将伊莱特Iraeta 及图认定为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注册商标。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在其销售的帆布上使用与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9457187号“伊莱特”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主观上有借助“伊莱特”商标在公众中的影响力“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和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下列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